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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注册

发布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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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简称为“代表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联系客户,获取商业信息和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外国公司要对其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 如何设立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必须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未取得批准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即工商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须提供登记注册的文件,经审批确认后,正式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有效期限一年,每年要重新换证。代表处的合法设立时间从工商局签发的‘登记证’时间开始计算。

设立代表处,要求外国企业必须正在该国或地区合法商业登记二年以上,同时注册资本金至少相当于人民币壹拾万元。设立代表处必须有独立的登记注册地址(俗称“经营场所”),同时提供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即首席代表。而人事聘请必须通过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或劳动局的劳务公司办理聘用和登记手续。但代表处毋须提供注册资本。

审批机关:

1.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局批准

2. 金融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4. 航空运输商,由中辨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5.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代表处的注册登记,除了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外,还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或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劳务用工登记”和“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如果需要进口办公设备的,还需要办理“海关登记” 


二、 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代表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具体可以包括如下的业务活动:

1.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的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除外:其接受中国境内委托,代理大陆企业商品出口贸易业务除外)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咨询服务性业务企业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为其集团内部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住)

6. 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者其他咨询服务(为其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不再另行收取服务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除外)

7.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处就运输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代表处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政府的审批和工商局的登记注册核准,或者将被视为非法经营。对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代表处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局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接吊销登记证: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